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的指导与管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提升校园文化层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文体竞赛),是指由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团省委、省学联、高校工委、教育厅及团市委、教育局直接组织的各类课外科技竞赛及社团评选;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竞赛及学校举办的各项文体竞赛活动。
第三条 文体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学生社团组织交叉组队,形成素质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成立“大学生文体竞赛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组织领导;“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五条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竞赛由学校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院(部)、处室具体实施(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各学院团委书记为竞赛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导教师由承办单位从专任教师中选定。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认学校参与的文体竞赛项目,公布竞赛的信息,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审核竞赛申报书;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帮助协调相关院(部)、处室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审批竞赛所需经费;负责审核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审定获奖及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认定竞赛获奖学分;负责审核存档各类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
第七条 承办单位选用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学生训练、参赛和安全教育,以及获奖后指导教师的补贴分配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准备国家级、省(市)级竞赛时,为满足竞赛需求可组织校级选拔赛。校级选拔赛由相关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须将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报指导委员会审定备案。
第九条 学生参加文体竞赛,在集训和比赛期间,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学业考核为前提。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竞赛的学生,由所在单位申请,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可办理缓考及考勤(非比赛集训期间除外)。
第十条 凡由学校资助经费的参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属学校。参赛作品由参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并报团委备案,作品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三章 参赛经费
第十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学校设立大学生文体竞赛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宣传、项目支持、学生奖励与指导教师奖励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年文体竞赛举办情况,提出下年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审批。竞赛经费包括大赛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主要用于参加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大学生文体比赛项目。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申报参赛项目时,应做好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申请需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校指导委员会审批。获批的经费预算,作为该项目相关费用的报销依据。
第十三条 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先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至校团委学术与社会实践部,再凭有效票据经校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参赛经费和获奖奖励等费用由承办单位自理。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比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校团委和参赛承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五条 文体比赛经费使用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所需的报名费、邮寄费、作品制作费、服装道具购置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不包括机票)与食宿费等。超出预算及与预算项目不符的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理。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时,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参赛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由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组织或主办的竞赛取得名次可归为国家级奖励(Ⅰ类),参加由省相关厅局团省委、省学联、高校工委、教育厅等主办的竞赛类活动获得名次可归为省级奖励(Ⅱ类),参加由团市委、教育局及各类协会、学会或非官方教育机构组织的竞赛活动为市级奖励(Ⅲ类),参加学校团学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为校级奖励(Ⅳ类)。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奖励:每组织一场Ⅲ类及以上大学生文体竞赛并获奖,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Ⅰ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40课时/人计算;Ⅱ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20课时/人计算;Ⅲ类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按10课时/队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可重复统计。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学生获奖奖励标准:学校对三人及以下学生组成的参赛队,按实际人数进行奖励;四人以上学生组成的参赛队,按团体奖励;指导教师指导参赛队伍获得奖项,学校以参赛队为单位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同一竞赛多个项目获奖,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奖。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者 竞赛类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学生
(人) Ⅰ类 1000 800 600
Ⅱ类 600 400 200
Ⅲ类 300 — —
团体 Ⅰ类 3000 2400 1800
Ⅱ类 1800 1200 600
Ⅲ类 900 — —
指导教师
(队) Ⅰ类 5000 4000 3000
Ⅱ类 3000 2000 1000
Ⅲ类 1000 — —
注: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季军(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资格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格的参赛学生,除获得一定奖励外,按照《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获得一定的实践学分,并在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学校现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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