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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团委 2017-10-14 09:32:05 浏览453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大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凡是山东协和学院学生都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者。
第四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大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大学生志愿服务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者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活动,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团委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七条 学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团委社会志愿服务部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团委社会志愿服务部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 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团委社会志愿服务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并将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
第九条 校团委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三章 认定记录

第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校团委大学生社会志愿服务部门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大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的,计入学分互认。学期末校团委把在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统计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规定换算成学分。参
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80、150、200 小时的,分别认定为 0.5、1、1.5、2 个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大学生社会志愿服务部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校团委社会志愿服务部定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设立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积极协调学校宣传部门,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生,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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