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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会章程
团委 2017-10-16 10:17:41 浏览536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协和学院学生会是山东协和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山东协和学院董事会、学院党委的领导,充分依靠各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济南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济南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沟通学校董事会、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山东协和学院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山东协和学院学习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

 

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

 

举行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代会委

 

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院董事会、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

 

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确认各学院推选的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决

 

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

 

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学院的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常务代表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常代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代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常代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

 

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副主席的任免。

 

(二)听取并审议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三)常代会委员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委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评议常代会委员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的不信任案决议。

 

(六)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七)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由秘书长召集,并讨论通过本届常代会委


 


 

员组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会议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

 

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

 

代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代会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常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九至十人组成。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由常代会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由各学院推荐,原则上每学院一至二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委员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和常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山东协和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
 
作。
 
第三十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各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二级组织,接受学校学生会和所在学院行政、党组织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学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学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生团队党组织和各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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