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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补充修订的《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7〕8号】
学生资助中心 2017-04-15 10:00:55 浏览6241次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高等学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6]61号)进行了补充修订,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范围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二、免学费标准
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对在民办高校等具有自主定价资格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建档立卡学生在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免学费补助方式
市属(含民办)高校免除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承担,公办学校根据学费收据,不足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省属高校的济南籍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按照《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6]61号)省相关文件执行,由省财政承担。
四、免学费实施流程
(一)市属高校:
每年10月15日前,各市属高校(含民办)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年10月30日前,市财政局将市属高校(含民办)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市教育局。
每年11月15日前,市教育局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市属高校。
(二)部属、外省高校:
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被部属、外省高校录取情况,及以前年度建档立卡学生在校情况,并拨付补助资金。
每年11月15日前,市、县级财政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下一年1月30日前,学生持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及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免学费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免除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是实施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各高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足额安排经费,确保按时免除。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对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对在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县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将免学费资金支付给学生。
(三)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教育部门将对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县区和高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困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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