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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还图书须知
图书馆 2017-04-13 15:43:47 浏览5719次

1、校园卡是读者入馆借书的唯一有效凭证,借书时应主动出示。
2、出馆时如遇检测器报警请主动接受检查,以免造成误会。
3、图书借阅4册(文学类书籍限借1册),期限30天。请记住所借图书最迟应还日期,以免逾期罚款,过期一天罚款0.20元/本(通过校园卡扣除)。
4、所借图书未能看完,可在最迟还书日期前携带图书到服务台或图书馆主页办理续借,所借图书只能续借1次,时间为30天。
5、点击图书馆主页,“资源检索”—“馆藏书刊查询”—“超期公告”,输入读者条码,可以查询读者借阅信息。
6、认真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涂污、撕割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以明确责任。
7、对具有偷窃、破坏书刊行为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全校,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关闭其借阅权限,停止借阅。
8、所借图书丢失,原则上可以同样版本实物赔偿。不能以原版本实物赔补的,根据图书出版年代、珍贵程度按原价的2—5倍赔偿。
9、期刊、工具书库及外文艺术库图书只提供在馆内查阅服务,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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