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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遗失、损坏、赔偿的暂行规定
图书馆 2014-07-11 15:57:46 浏览5832次

一、 图书馆的期刊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广大读者必须自觉爱护。丢失、损坏都要赔偿。
二、凡丢失期刊,应购买与原期刊相同的期号赔偿,并核收手续费10元;如买不到同期号的期刊,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报纸丢失一期,按该月报纸月价赔偿。
(二)中文、外文现刊丢失一期,按所丢期刊每刊均价的3~5倍赔偿。
(三) 期刊合订本丢失,中外文均按所丢期刊全年价格的3~5倍赔偿。
三、 期刊如有损坏、批注、涂抹、圈划、撕页等,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每处2元),情节严重者按丢失图书处理。
四、 偷盗期刊者,视情节轻重按所偷期刊全年价格的5~10倍罚款,给予馆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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