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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3〕112号文件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就业指导中心 2014-03-03 14:38:50 浏览4810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跟踪服务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积极开展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服务。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作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对有就业意愿尚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毕业生,在提供就业服务的同时,帮助指导其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求职登记,接受当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就业援助。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将以“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的年底统计数据为准,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进行通报。

  二、扎实做好实名登记服务工作

  各市要对所辖范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对因异地高考造成生源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未就业毕业生,在尊重其就业意愿的前提下,实行“以户籍地为主,现居住地为辅,逐步取消生源地限制”的管理服务办法。对目前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毕业生,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指导督促其进行实名登记,切实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

  三、努力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市对已实名登记且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要做到所学专业、求职意向、就业需求“三清”;对未回户籍地的,要做到人员去向、就业状况“两清”。要按照以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实名登记定期反馈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48小时内,至少向其提供一次就业指导服务,在确认毕业生登记信息的同时,宣传当地就业政策和服务承诺,为开展就业服务奠定基础。

  四、积极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各市、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本着“重点关注、重点推荐、跟踪服务”的原则,积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指导,进行重点帮扶。对残疾高校毕业生,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毕业生,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职业培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接受就业创业服务后仍未就业的困难群体毕业生,进行过渡性安置。

  五、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同时,各市要进一步丰富“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的宣传内容,使未就业毕业生在进行实名登记的同时,及时了解辖区内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招聘信息、服务经办流程等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