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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4-09-18 14:53:56 浏览2839次

(政教【2011】14号)

一、总  则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协和学院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工作中的作用,使教研室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研室的设置

第一条  教研室名称一般应以学科(专业)命名,含多个学科(专业)的教研室可使用多个学科(专业)的名称组合命名或以主学科(专业)命名。

第二条  教研室一般设主任1名或副主任1名。教研室成员超过15人者,可设正、副主任各1名。

第三条  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都应按学科(专业)归属不同的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二级学院(部)研究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人事处备案。

三、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五条  教研活动制度:教研室原则上每周组织1次教学研究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帮扶青年教师等,要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六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应随机听课至少6次,教龄不足2年的教师随机听课不少于6次, 其他教研室成员不少于4次。教研室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观摩教学活动。

第七条  检查、考核制度:教研室每学期要集中组织期初、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对教研室人员检查、考核的情况,应作为评优、晋职的依据。

第八条  考勤制度:教研室要检查教师的出勤情况,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规定的事假制度,按要求参加学校、教研室各类会议。

第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研室要做好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四、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暂时没有教研室主任的由教研室副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教研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工作要求,在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组织教师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研室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教材的选用、评价及编写工作,负责完善教学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提出师资培养计划,抓好教研室师资培养;负责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为青年教师安排指导教师。

(四)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门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价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

(五)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听取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

(七)完成学校及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教研室负责人聘任条件和程序

(一)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校内副教授职称;教龄不少于5年;在教学或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主持厅局级及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教研、科研奖励1项,或者主持校级教改科研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奖励3项;符合条件者中有教研室负责人工作经历者优先聘任。

(二)教研室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教龄不少于3年,积极参与教研或科研工作。

(三)教研室负责人可由教研室成员竞聘或二级学院(部)提出候选人选举产生,经二级学院(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教研室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2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连任和解聘均需重新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教研室负责人任职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助。学期末由二级学院(部)进行考核,学年末由学校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教研室成员

第十四条  教研室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第十五条  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学院及教研室的规章制度。

六、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工作

(一)落实常规教学的各项工作安排,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进程计划,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教学任务,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二)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学进度计划随时检查教师教学进度,对各个教学工作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活动并使之制度化。

(三)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在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提倡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探索与实践。结合学科特点,制定研究计划,组织教师申报项目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师资培养和管理

(一)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做好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师资规划与师资培养计划,在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为本教研室青年教师指定指导教师,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术水平、教学能力。

(三)加强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对外聘教师任课资格审查、教学材料适用等全面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

(一)课程建设是教研室日常性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开展精品课程建设;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和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课程配备主讲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

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参与新专业论证与教学水平评估工作;落实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做好本教研室教学基本文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业务考核、工作计划和总结、教研活动记录、规章制度等档案资料的归类和管理,并定期移交至学院(部)统一保存,作好移交记录。

七、教研室的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研室日常工作、教学及过程管理情况、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效等方面,优秀教研室,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领导应定期召开教研室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职情况。教务处也将对各教研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关教研室管理或教研室主任聘任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教研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