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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教务处 2015-07-09 14:26:48 浏览3480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现对排课、教师调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编排课程表

(一)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后,教务处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至各二级学院(部)。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从教学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教学任务明细表,及时向有关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

(三)各教研室按规定时间安排好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并将教师任课安排表报送所在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秘书将任课安排输入教学管理系统。

(四)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如需改动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查,经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变动。

(五)各二级学院(部)安排教学任务时,同一门课程在多个班级同时开课时,根据班级规模,可适当安排合班上课。

(六)编排课程表是教学运行管理中的一项业务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对教学活动安排和教学秩序稳定有重大影响。在排课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1.周平均学时尽量适宜,优先安排通识教育课。

2.每门课程有一定间隔并尽量均匀。

3.主要课程或理论性强的课程尽量安排在上午。

4.除实习、实验、研讨及设计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连排学时不得超过2个学时。

5.同一学生班级原则上每天最多排6学时(实验、实践课程除外),且不得出现全天不安排课程的情况。

6.教师在外进修、开会或其它个人私事,排课时不予考虑,而首先应服从学院的教学任务和课程编排最佳状态的要求。

(七)课表初稿排完后,各二级学院(部)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汇总,由教务处编排出全校课程总表。

二、调停课范围

课程表排定后,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方可申请调停课:

(一)停课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

3.其它特殊情况。

(二)调课

1.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学院(部)的有关紧急公务;

2.教师因病(事)或产、婚、丧假等;

3.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或学时变动;

4.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三、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停课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停课的,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调课

1.凡教师因公、因事要求调课者,首先其所在教研室指派其它教师代课,如代课有困难,必须另找时间补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应提前3天填写《山东协和学院调停课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经教研室、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每周二、周四下午),批准后方可调停课。

2.任课教师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部门提前一天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部门,以便学生所院提前做好相关教学安排。

3.教师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必须由教师所在学院(部)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于上课前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当天补办相关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各类调(停)课手续应提前办理报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备案。未经同意,擅自调课、缺课的,或虽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的,一经查出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借用任课教师。如确需在授课时间进行,应提前3-5天将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研究,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出调(停)课通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发布调(停)课通知。

(三)因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活动所缺课程,一般不统一安排补课时间,若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确需补课时,由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任课教师因病需调(停)课的,须有医院证明。对于临时突发性患病无法上课的,应至少在上课前半小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通知班级和所属学院(部),进行临时性调课,待后持医生证明,补办调(停)课手续。

(五)除特殊情况外,事假一般不予调(停)课,各教研室和二级学院(部)应当从严把关。

(六)教师任课期间的婚假、产假,应当在上个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妥善安排好,并在教学任务书备注栏中具体说明。不得事先无安排,事后在任课期间办理调(停)课手续。

(七)教学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数量。原则上专职教师每人每学期调停课总量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总量的10%,每人每学期调停课总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周。兼职教师每学期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