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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务处 2015-09-08 15:40:04 浏览3766次

 

政教〔2015〕31号20159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为规范对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学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对参加学课程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学各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二级学院)分别负责本部门组织的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对考试造成影响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考试后本人或委托他人找教师要求修改成绩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二)故意纠缠、打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第(九)(十)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第(十一)(十二)项违纪行为之一或第七条所列第(一)(二)(三)(四)(五)项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六)(七)(八)项作弊行为之一或在校期间第二次违纪、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其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院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清出考场,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在成绩单中注明“违纪或作弊”。
       第十四条  学生因违纪、作弊及其他行为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其处分决定应在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教学管理部门需将其受处分情况分别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以作为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参考。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院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在考试管理、组织实施及试卷评阅等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行为,须由各教学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山东协和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五)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学生在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考查)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山东协和学院考试巡考表》上予以记录。
(三)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交教务处。
(四)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各二级学院核实后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决定,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向全通报。
(五)考生对违纪、作弊的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严格按照《山东协和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条款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