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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7-08-22 14:30:00 浏览770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注册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育部教学 [2014] 11 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政教 [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籍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核准和在校学习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的登记手续,分学籍注册、学年学期注册和学历注册三部分。办理入学注册是学生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必要程序,办理学年学期注册是学籍取得延续的需要,办理学历注册是学生学历取得的必须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注册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已正常办理入学注册及学年学期注册的学生方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后勤服务资源;
    2.使用各类教务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考试报名等数据提交及成绩查询操作;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参加所修读课程(环节)的考核;
    3.在校期间获得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成绩证明;
    4.毕业时按照规定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5.其它因与学校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初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亲自到学校指定地点注册,表示本人已经到校并获得在校资格认定。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交费后,并未取得学籍。学校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工作分工与规范
    第八条 学生注册是一项重要的常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
    网上录取结束后向教务处提供录取系统导出的各类投档单文件、电子档案文件(整理成pdf格式)及加盖了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章的新生录取花名册。
    第十条 教务处
    1.对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数据进行确认,按专业编排新生班级和学号;
    2.把经确认的新生名单形成文档,发送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各二级学院;
    3.新生报到结束后,编排新生学号,组织各二级学院进行新生报到数据确认工作。及时将新生报到数据转发至财务处。在开学三个月内,组织新生复查,对复查合格学生办理学籍注册;
    4.组织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数据及学生报到情况,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5.汇总“申请暂缓注册的名单”及“不按期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名单”,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进行研究;
    6.负责学籍异动手续的审批及学籍信息的维护,每月第一周公布学籍异动的信息。与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等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异动信息;
    7.负责定期公布学籍注册数据,通知各学院告知学生未注册的后果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8.进行相应数据处理,即:未注册学生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具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的资格,不能获得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处
    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困难学生认定及学费减免认定工作。与财务处及时沟通与之相关的信息(如:贷款到帐信息、学费减免信息等)。
    第十二条 财务处
    1.确认收费标准,并按招生办公室、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收取各项费用;
    2.对欠费学生的信息进行确认,并送达至各二级学院;
    3.打印学生交费票据,下发到各二级学院;
    4.与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协调,对退学、休学、入伍、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信息进行核对;
    5.及时更新学生的缴费信息。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
    对未按期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且学校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待处理毕业生,不上报就业数据,不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
    1.按照教务处提供的新生名单,组织好迎新工作,做好新生报到数据确认工作;
    2.依据《山东协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3.将财务处下发的收费标准及学校的放假通知传达给学生,强化诚信教育,并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4.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已足额交费学生名单,组织学生进行注册;
    5.将未注册学生信息及申请暂缓注册学生信息及时报送至教务处;
    6.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及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困难学生认定及学费减免认定工作;
    7.对学生提交的退学、休学、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至教务处;
    8.将各类学籍异常情况及时汇总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公布(报送)的各种信息必须按照具体通知规定的格式公布(报送)。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或由于敷衍了事、信息不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办法
    第十六条 凡在籍学生均应在春秋学期学期初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在注册之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有关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确认注册后,各二级学院需在学生证上的相应学期加盖注册章。
    第十七条 春季学期,学生在注册时间区段内,按学校通知时间和办法注册。秋季学期,学生须交齐有关费用后,在注册时间区段内按学校通知时间和办法注册。
    第十八条 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的,学校不予注册。对于其它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说明原因,所在二级学院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及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不超过一个月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一月且不足七周的,由学校学生管理分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大于等于七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二十四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 暂缓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学校未做处理结论的,可暂缓注册。学籍异动(如:复学)手续未办理完毕的,可暂缓注册。
    第二十八条 上条所列暂缓注册的,相应问题处理完毕后,符合注册条件的,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经济困难不能足额交纳学费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注册,:
    1.已经申请各类助学贷款并获批准,但由于银行的原因,贷款未到账的;
    2.申请各类助学贷款未获审批,但已写出了经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有明确的学费结清日期(学费结清日期应早于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办理注册手续的截止日期)的学费缓交计划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缓交的;
    3.其他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暂缓注册的。
    第三十条 申请暂缓注册获得批准的,办理注册手续的截止期限:
    春季学期,申请暂缓注册获得批准的,应在暂缓注册批准之日起45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秋季学期,申请暂缓注册获得批准的非大学一年级新生,应在暂缓注册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秋季学期,申请暂缓注册获得批准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应在暂缓注册批准之日起80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需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由所在二级学院汇总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至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三十二条 由于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导致影响正常毕业、就业的,责任自负。
  第六章 查询及认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教育部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七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负责通知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下一学期报到注册事宜。
    第三十六条 “超过学校正常注册时间没有注册的学生”及“办理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学生”在最终截止时间之前,教务处将向各二级学院发出告知书,由各二级学院提醒学生按时注册,并书面告知不注册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注册,自动放弃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处理意见,签发退学红头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协和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