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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7-08-27 09:00:15 浏览3788次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鲁教学发〔2015〕2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政教 [2017] 1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拟转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第六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本校有培养能力,不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和校纪委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学校出具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七条 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接收函前,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的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本校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相关函件。
   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4份(《申请表》的份数要求见备注),除双方高校留存外,由拟转入高校(由省内高校转入省外高校的,由转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每年4月中下旬和10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学生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经汇总整理后,于每年5月和11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的转学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学校和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确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