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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7-08-27 14:30:39 浏览4191次

 (政教〔2017〕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休学与复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政教 [2017] 1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4.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5.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因伤病、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病例、创业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2.一学期因故缺课、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有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3.凡经审批同意休学的,必须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拿到休学证明后方能生效。

   学生应在拿到休学证明后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视为学生为在校状态,当前学期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如实记载,达到试读或退学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的,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

   3.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4.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不享受助学金;

   5.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6.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7.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两周持我校所发休学证明、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书复印件,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因征兵入伍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3.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法律纠纷等,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4.学生复学时,复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生在政策范围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5.个别提前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编入年级该学期所开课程中,有些课程休学前若已学过并考核及格,其成绩有效;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考,其成绩按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协和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doc
  附件2:
山东协和学院休学证明(存根).doc
  附件3:
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doc
  附件4:
山东协和学院复学证明(存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