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退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政教 [2017] 1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期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因病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并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条 学生退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退学需先向班主任提出口头申请,说明原因、理由,班主任必须与家长取得联系,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才能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办理退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的退学申请单;
(2)学生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根据退学申请表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自动退学离校手续单的办理依据学生处文件《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自动退学办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退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退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的,视作已处于退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退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五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满一年的可给予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给予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接到正式通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归还贷款),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5.学校不承担退学学生的就业、就业指导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签发学校红头文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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