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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4-06-16 10:29:09 浏览2737次

(政教【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训练计划),旨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能力,培养出更多的高水平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对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练计划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倡导师生合作的方式进行研究,鼓励按照学科交叉、年级交叉的方式组建研究团队。

第三条 训练计划项目分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以探索问题为核心,在导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型科学研究的锻炼。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和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等,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训练计划工作专家组,由学术声望高、教学严谨、工作经验丰富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的论证、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专业教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申报、中期检查、监督、验收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主要针对学校全日制在读普通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项目以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团队可以跨学科、跨年级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兼顾一年级学生。

(三)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学院应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和企业指导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项目组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个项目。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立项原则:遵循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探索性原则,结合学校特色,依托学科优势,产学研结合,开展立项研究与实践。同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实践课题实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

(二)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并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要对项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学生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到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且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验证,保证在校期间完成。学校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促进学校与企业、创新教育与基本知识及技能教育、有机结合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课题。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不得作为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三)项目周期: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所有项目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本科毕业前完成。

(四)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技术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

(二)学院推荐。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教务处。学校于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三)评审立项。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及训练计划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像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在训练计划项目中有所收获。

(二)学校各类实验实训中心和各类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项目组成员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各二级学院应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提供项目展示、宣传报道、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的公共平台。

(四)学生自主设计并不断优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主持人应定期召集成员开会,研讨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项目组成员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对项目的指导意见。

(六)二级学院要经常深入项目实施一线了解情况,定期召开项目开展情况交流会,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项目组要认真如实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提交给学校专家组。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一)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项目工作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各二级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审批并报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如发现项目在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实施过程无明显进展,学校将终止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与学院验收

(一)结题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包括调查问卷、研究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情况、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

(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研究时间、推迟结题的项目,需提交《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延期申请》,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最多可延期半年。

(三)学院验收。学院训练计划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学院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学校项目鉴定验收。

(四)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院验收不予通过:(1)结项验收材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六条 学校复核。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进行核实。复核通过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材料、项目所在学院验收情况以及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给出复核结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学校专项资金或者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学校专项资金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负责,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院不截留和挪用学生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为每个项目建立一个内部账号,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和学术交流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或用于文印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以及专利申请费等。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初审,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应标注“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1.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2.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励。结题成绩为优秀的训练计划项目,其项目组成员在各类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专家组审查,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的可以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奖励学校对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