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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教务处 2024-03-11 16:19:52 浏览227次

 (政教〔2020〕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15至35人(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由校长或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或由主席指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从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5人(人数为奇数)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分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或合作企业中遴选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行业企业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及秘书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秘书一般由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处理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按规定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五)讨论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安排专人收集、整理、核实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受理普通本科毕业生个人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办公室;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士学位事宜。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九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1.5(含)以上。

(五)不存在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任何情况之一。

第十一条  凡在校期间(自发文之日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存在作弊行为者。

(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者受其他纪律处分(不含警告)达到两次及以上,未撤销处分者。

(三)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

(五)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若达到下列条件,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毕业后两年内,重修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满足其它授位条件者。

(二)考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

(三)毕业后两年内,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者(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

(四)毕业论文(设计)未如期完成或未通过答辩者,毕业后两年内,经答辩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授予信息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授予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校(院、所)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获学位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其他信息

电子照片等。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其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复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批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由学位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位办公室提交。

第二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备案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原《山东协和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政教〔2019〕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1届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