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上级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与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与实验实习指导(A)、考试与管理(B)、教学管理与服务(C)和教学保障(D)四类。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和造成影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调查,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严重程度组织分级认定,认定权限如下: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认定。
Ⅰ级教学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应将认定情况、级别通知本人。其中,Ⅰ和Ⅱ级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告知责任人,Ⅲ级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告知责任人。视事故级别和情形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I级事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500元。
(二)Ⅱ级事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300元。
(三)Ⅲ级事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所在单位(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对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逐次加重处分。
四、认定材料归档
所有教学事故材料统一由教务处归档备查,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教务处将申诉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教学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所有教学环节。
(二)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教学活动的所有相关人员。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