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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务处 2015-05-13 10:39:27 浏览524次

        为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上级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与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与实验实习指导(A)、考试与管理(B)、教学管理与服务(C)和教学保障(D)四类。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和造成影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调查,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严重程度组织分级认定,认定权限如下: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认定。
        Ⅰ级教学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应将认定情况、级别通知本人。其中,Ⅰ和Ⅱ级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告知责任人,Ⅲ级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告知责任人。视事故级别和情形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I级事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500元。
        (二)Ⅱ级事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300元。
        (三)Ⅲ级事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所在单位(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对一学期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逐次加重处分。
        四、认定材料归档
        所有教学事故材料统一由教务处归档备查,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教务处将申诉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教学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所有教学环节。
        (二)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教学活动的所有相关人员。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