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学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促进学风建设,检验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教师评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评学目的
1.检验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2.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风建设。
3.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推进因材施教,探讨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4.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教风和学风状况等提供依据。
二、教师评学范围
教师评学的主体是除公共选修课之外的承担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学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生,以行政班级为单位。
三、教师评学时间
教师评学工作每学期一次,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末发布的通知执行。
四、教师评学程序
1.制定教师评学标准。教务处负责制定评学标准,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从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学习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2.组织实施。教师评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3.教师评价。根据分值标准计算总分。评学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良好(80-89)、合格(60-79)、不合格(<60﹚。
4.结果运用。 教务处负责将评选结果反馈给各院(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作为今后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参照依据。
五、教师评学要求
1.评学前各院(部)要认真组织任课教师学习评价标准,统一认识,明确目的。
2.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
3.合班上课的任课教师应分别对每个行政班级进行评价;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师,须按课程分别进行评价。
4.各二级学院(部)每次评学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把教师评学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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