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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指导中心 2016-04-18 0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我校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有效、安全地使用好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特制定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山东协和学院为“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专项建设资金350万元,专项用于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大学生以及我校在外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以及与创业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隶属于山东协和学院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按规定发放创业借款、创业成功奖励和项目无偿资助以及有关创业的各类花销。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创业借款

第五条  申请创业借款的对象为毕业自然年内的毕业生及在校学生,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二)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三)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业借款按下列情况分两档实施: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元,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个体户或服务型、贸易性实体,可一次借款0.52万元;

(二)注册资本在11-20万元,吸纳就业6-10人(含10人)的生产型实体或研发型实体,可一次借款15万元;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创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期内借款人不付利息。创业借款两年期满后应及时还款。对于经营周期较长还款确有困难的,经评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延长期内借款人应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规定期限内借款人还清借款以后,如扩大规模等急需资金也可申请第二次借款,第二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八条  创业借款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创业借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毕业自然年内学生)、《大学生创业借款申请表》(附件1)、详细的创业计划书、申请资金投资及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受理。中心受理创业借款申请;

(三)审查。中心受理后,通过审阅申请人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含个人信用)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批。中心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考评,确定借款金额并报相关领导批准;

(五)公示。对拟奖励项目在相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借款资格;

(六)发放借款。中心根据批准的金额,与申请人签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附件2)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第十条  中心建立专人跟踪回访制度,负责对借款项目进行监管和跟踪服务,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三章  创业成功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对象是我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创办实体正常运转达一年以上,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大学生。

第十二条  创业成功奖励按下列情况分两档发放:

(一)年营业额销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5-1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20%给予奖励;

(二)年营业额销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1-2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4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创业成功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附件3)、年产值报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受理。中心受理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

(三)审查。中心通过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

(四)审批。邀请相关专家按照“效益优先、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扶持重点及预算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入围项目,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学校审批;

(五)公示。对拟奖励项目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

(六)奖励。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对申请人发放奖励。

第四章  项目无偿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对象为以本人名义在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且创办的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二)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三)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如节能减耗项目,科技部门、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五)该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1%。对于已经享受大学生创业借款的大学生,不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扶持。

第十五条  项目无偿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本人身份证、有关高科技高附加值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的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助资金投资及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吸纳就业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受理。中心受理大学生项目无偿资助申请;

(三)审核。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15个工作日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通过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中心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资助资格;

(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心发放核准通知书;

(七)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5)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已获得相关及类似的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重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个无偿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五个等级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到10万元。资助等级根据《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评审参考分值》(附件6)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每年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在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发放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相关部门退回发放的创业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山东协和学院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申请表.docx
  附件2:附件2: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docx
  附件3:附件3: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4:附件4: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5:附件5: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使用协议书.docx
  附件6:附件6: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评审参考分值.docx